通关监管关于无代价抵偿货物的那些事儿
01、什么是无代价抵偿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02、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办理期限: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
释义:一是必须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二是如果合同规定的索赔期较长,也只能在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内的时间里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出口手续;三是对超出索赔期或超过3年期限的,海关不再受理纳税义务人以无代价抵偿货物方式申报进出口的货物。
03、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情形:
▲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04、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除按照一般进出口申报管理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1、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报关单的备注栏应备注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号)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
(三)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注:因原进口货物短少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第(二)项所列单证。
2、纳税义务人申报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的备注栏应备注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号);
(三)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者《征免税证明》;
(四)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注:因原出口货物短少而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需要提交第(二)项所列单证。
敲黑板: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Q: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需要缴税吗?
A:更换货物与原货物相同或与合同规定相符时,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Q:如果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应该怎么办?
A:首先应当向海关说明原因,经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其税则号列(8位税号)未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原进出口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算应征税款。应征税款高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的,应当补缴税款的差额部分。应征税款低于原进出口货物已征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可以申请退还补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未补偿货款的,税款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Q:被更换的货物进出境还需要缴税吗?有没有时间限制?
A: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只要随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内退运即可不征收进出口税。
Q:如果原进出口货物自行处置,如何计税呢?
A: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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