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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裁定知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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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5
为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和掌握预裁定知识,以便今后遇到类似问题时能更好地利用预裁定知识合理合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本文对预裁定知识作一介绍。
海关关于预裁定的规定不是太多,主要有《预裁定办法》、2018年第14号公告以及《海关预裁定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其主要内容有:
一、什么是预裁定
预裁定指一国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就货物的税则归类、原产地、完税价格等对进出口关税、优惠待遇等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在申请所涵盖的货物进口之前向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决定。预裁定工作是中国海关履行《贸易便利化协定》义务,服务企业、促进贸易便利的重要举措。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预裁定并非进出口企业确定归类、估价、原产地等要素的唯一途径,是否申请预裁定对企业通关没有直接影响。
二、职能管理
海关总署关税司负责全国海关预裁定的职能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关负责接收、受理、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对《预裁定决定书》进行维护,并对企业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外脑机构按照既定分工负责《预裁定决定书》的质量监控、技术支持和统筹协调。“外脑机构”是指天津、上海、广州归类分中心,福州、深圳、拱北原产地管理办公室,广州商品价格信息办公室,天津、上海商品价格信息处。
三、预裁定的范围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二)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三)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四、预裁定的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且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
(二)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预裁定申请书》以及海关要求的有关材料。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或“互联网+海关”提交《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一份《预裁定申请书》应当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需要海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要求,并且列明具体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五、海关审核
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在决定是否受理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进行补正的,视为未提出预裁定申请。补正申请材料的期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进行补正的,视为未提出预裁定申请。海关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也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一)归类预裁定的审核重点
对于归类预裁定申请,预裁定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所明确的商品归类依据进行审核,此外还应查询以下资料:一是有效期内的相同商品全国归类指导意见;二是有效期内的相同商品预裁定决定、关区归类指导意见或预归类决定。如存在第一种情形,应遵照执行,制发《预裁定决定书》。如存在第二种情形,意见一致的,制发《预裁定决定书》;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操作规程》争议处置机制办理。
(二)价格预裁定的审核重点
对于价格预裁定申请,预裁定机关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此外还应查询如下资料:一是总署印发的对有关商品和完税价格相关要素等的估价指导意见;二是海关对相同情形已经做出的价格预裁定决定。对第二种情形,预裁定机关对在有效期内的价格预裁定决定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操作规程》争议处置机制办理。所谓“情形相同货物”,是指申请价格预裁定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
(三)原产地预裁定的审核重点
对于原产地预裁定申请,预裁定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申报的税则号列和申请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进行审核。对于适用非优惠贸易措施的货物,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审核确定货物原产地。对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应当依据相应的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审核确定其是否具备所申请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中国或者协定伙伴方原产资格。此外还应查询有效期内情形相同货物的原产地行政裁定或预裁定决定。预裁定机关对在有效期内情形相同货物的原产地预裁定决定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操作规程》争议处置机制办理。所谓“情形相同货物”是指同一厂商使用相同材料生产的同一型号商品。
六、海关不予受理预裁定申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且说明理由:
(一)申请不符合《预裁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二)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
(三)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
七、《预裁定决定书》的制发
海关对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确定8位税则号列、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原产地或原产资格(以下分别简称归类预裁定、价格预裁定、原产地预裁定),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预裁定机关作出预裁定决定前,如遇疑难问题,可向外脑机构提出关税专业技术支持,外脑机构应于20日内答复,所需时间计算在本条第一款时限内。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需要专家论证的,由预裁定机关报送相关外脑机构,外脑机构在30日内组织5名(含)以上技术委员会的专家召开论证会研究,并将结果反馈预裁定机关。
《预裁定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海关在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人也可以向海关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八、预裁定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一)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三)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预裁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九、预裁定的效力及使用
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
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人应当在货物进口时按照规定方式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原产地预裁定以申请人提交的《预裁定申请书(原产地)》所列商品税则号列为基础作出。货物进口时,海关认定商品归类与《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不符的,该《预裁定决定书(原产地)》不予适用。
预裁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其效力的,预裁定决定自动失效。
申请人就海关对其作出的预裁定决定所涉及的事项,在有效期内不得再次申请预裁定。
预裁定决定对于其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外,海关可以对外公开预裁定决定的内容。预裁定机关应在本关门户网站公布预裁定决定,海关总署在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公布全国数据。
十、预裁定的撤销
已生效的预裁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予以撤销,并且通知申请人:
(一)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预裁定决定需要撤销的;
(二)预裁定决定错误的;
(三)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预裁定决定的,经撤销的预裁定决定自始无效。
十一、争议处置
现场海关对有效期内的预裁定决定有异议的,应先执行该预裁定决定,再通过本关关税职能部门联系预裁定机关,双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预裁定机关进行处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对预裁定决定存在异议的部门通过本关关税职能部门将相关情况报相关外脑机构,外脑机构应在20日内做出结论,并通报双方海关,由预裁定机关对预裁定决定进行处置。
十二、权利救济
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法律责任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海关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其他
自2018年2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海关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申请。
转自 关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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