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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旅客进境安家物品核准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35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8号,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35号修改)

3.《海关总署关于对定居证明等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56号公告)

 

01、申请条件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的旅客。

 

02、适用范围

 

入境定居的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一辆。

进境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税。

 

注:主管海关是指定居居民居住地所在的直属海关或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03、申请材料

 

1、进出境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定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4、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注意:定居旅客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安家物品(含车辆)手续时,对规定要求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者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可自愿选择通过填写、提交书面告知承诺书的方式代替提供实物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04、申请途径

 

1、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标准版应用→物品通关→公自用物品”栏目提交电子数据至主管海关;

2、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他相关单证对自用物品予以验放,对自用小汽车征税验放。

 

05、注意事项

 

对于自愿选择通过填写、提交书面告知承诺书的方式代替“定居证明”的情况,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申请人承诺不实,海关可依法终止办理、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2、申请人应对海关就告知承诺书内容开展的事中、事后核查予以配合;

3、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将纳入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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