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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主要是指采用非常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的汽车,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纯电动汽车(EV)、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等。世界海关组织分别在2017和2022版协调制度就该类产品进行过两次较大范围的修订。新能源汽车归类

 
一、2017版协调制度

 

01 客运机动车辆(10座及以上)
 

10座及以上的客运机动车辆适用于品目87.02。

✔ 同时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应归入子目8702.2;
✔ 同时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应归入子目8702.3;
✔ 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应归入子目8702.4。

 

Tips:

尽管修订背景与新能源汽车相关,但其实子目8702.4并非仅包括纯电动汽车,传统的无轨电车也应当归在该子目,因后者亦属“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车辆”。

 

02 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

 

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辆适用于品目87.03。

✔ 除了雪地行走专用车、高尔夫球车及类似车辆(子目8703.1)之外,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主要对应子目8703.4至8703.7;
✔ 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应归入子目8703.8。

 

Tips:

所装电动机非用于参与驱动行驶的车辆(例如:某些“微混合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归在传统燃油车所在的子目8703.2或8703.3,因其电动机不属于子目8703.4至8703.7所称的“驱动电动机”。

此外,子目8703.8所称“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其他车辆(other vehicles,with only electric motor for propulsion)”其实应当理解为“仅由电动机驱动的其他车辆”。因此,串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应当归在子目8703.8,而不是子目8703.4至8703.7,因其所装的燃油发动机仅用于驱动发电机发电,而车辆的行驶实际仅由电动机驱动之故。

 
03 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适用于品目87.11。

 

✔ 装有驱动电动机的该类车辆应归入子目8711.6。

 

二、2022版协调制度

 

01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适用于品目87.01。

在即将实施的2022版协调制度中

✔ 同时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应归入子目8701.22;
✔ 同时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应归入子目8701.23;
✔ 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应归入子目8701.24。

 
02 货运机动车辆

 

货运机动车辆适用于品目87.04。

在即将实施的2022版协调制度中

✔ 除了非公路用自卸车(子目8704.1)之外,同时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应归入子目8704.4;
✔ 同时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及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应归入子目8704.5;
✔ 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车辆应归入子目8704.6。

 
Tips:

2022版协调制度还删除了第八十七章相关子目中所有“往复(式)(reciprocating)”的表述,这是因为几乎所有汽油型和柴油型的车用内燃发动机都是“往复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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