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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加工贸易生产的企业经常因为擅自处置副产品受到海关处罚,那么如何处理才是合法合规的?熟知下面这些知识就能帮正确处置加工贸易副产品

 

一、

问:什么是加工贸易副产品(以下简称“副产品”)?

答: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11号令公布,海关总署第235号令修订)的有关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除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主产品)外,还产生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因此,加工贸易企业在使用保税料件从事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最终产品(内销时的实物状态),除主产品、残次品,以及边角料和剩余料件外,均属于副产品范畴。

副产品常见于化工、金属冶炼、食用油加工等行业。例如,黄大豆加工出口豆粕,同时产生豆油、豆皮、皂角、脂肪酸等副产品;花生加工出口花生油,同时产生花生粕等副产品。如果将这些副产品当成边角料内销,则存在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风险。

 

二、

问:如何区分边角料及残次品的概念?

答: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三、

问:副产品的处置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

问:副产品应如何在加工贸易手(账)册中备案?

答:副产品应按出口成品在手册出口成品栏备案,按照实际状态或报验状态,在手册中备案实际品名、商品编号及数量。

副产品对应的出口成品规格型号栏备注“副产品”字样。

企业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导致副产品全部或部分变为成品、成品全部或部分变为副产品管理的,应按手册变更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手册变更手续。

 

五、

问:如何正确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

答:针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加工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内销、退运或销毁手续。

1.内销:副产品内销应按照副产品申报内销时的报验状态申报保税核注清单,以保税核注清单为基础申报报关单并缴纳税款和缓税利息,监管方式申报为“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需注意的是,属于加征反倾销税等特别关税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产品范围的,应遵照其他具体规定执行;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提交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属于易制毒化学品且申请内销的,无须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2.退运: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申请将副产品退运出境,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

3.销毁:如果副产品确实无法内销和退运,需要进行销毁。销毁程序如下:

签订销毁合同。加工贸易企业应委托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向海关申报办理销毁。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应当提交以下单证资料: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无收入);销毁处置方案;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例如,申报销毁处置来料加工货物的,应同时提交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

完成销毁。企业应明确销毁处置时限,及时完成货物销毁处置。海关可以派员监督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企业及销毁处置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A:申报进口报关单。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报关手续。在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同时根据有无收入区别申报。销毁处置无收入的,监管方式填报“边角料销毁”;销毁处置有收入的,监管方式填报“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B:申报核销。手(账)册报核时应提交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及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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