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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作为一类“谈虎色变”的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在进出口环节,如果出现伪报、瞒报、错报,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事故。如何保障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规范性,听小编一一道来。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作为一类“谈虎色变”的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在进出口环节,如果出现伪报、瞒报、错报,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事故。如何保障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规范性,让小编给您一一道来。

 

NO.1 哪些产品是危险化学品

 

按照我国现行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原则,危险特性分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环境危害3大类、29项,符合任意一项危险特性的产品,即为危险化学品。

 

物理危害:

 


健康危害:

 
环境危害:

 
危险特性象形图

 
判定某种产品是否具备上述危险特性是一项非常专业的事情,需要精密的仪器和测试方法,作为非实验室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原安监总局所颁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来查询产品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NO.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海关监管要求

 
监管责任: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监管范围:

按照《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要求,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现行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为2015年发布。按照公告要求,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均需申报检验。

 

检验要求:

一、对于产品: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应符合技术法规及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应符合技术法规及标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对于包装:

(一)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应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二)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化学品,无论是否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都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积极配合海关实施检验。

 

NO.3 如何正确申报进口危险化学品

 

进口申报: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需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出口申报: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NO.4 不合格案例

 

一、未如实申报:

某海关查验人员对一批出口货物实施现场查验,发现报关单第3项货物申报为消毒巾,实际为消毒液,货物成分表中标注酒精含量75%±5%,初步研判为危险化学品。经分类鉴别,该货物为第3类危险物质—易燃液体,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条目,属于危险化学品。该海关初步判定该批货物存在伪报品名、逃避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监管等问题,移交缉私部门做后续处置。

 

二、包装使用不当:

某海关受理一批出口氨水检验工作。氨水联合国编号为2672,属于第8类腐蚀性物质,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具有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刺激以及危害水生环境等危险特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的包装类别为III类。

 

经现场检验,该批货物所采用包装封口漏液,且灌装量过满,超过了包装总容积的98%,不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和SN/T0370.3-2012标准要求,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出具不合格通知单,禁止出口。

 

三、未申请包装使用鉴定:

某海关现场查验一批出口货物发现,该批货物为免洗洗手液,乙醇含量为75%,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但产地海关反馈未查询到涉案货物在产地的报检信息,该批货物亦未进行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该公司存在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检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涉事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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