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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近期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0年第5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20年12日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将原公告中199个10位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剔除出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对35个10位商品编码项下商品的禁止方式进行了调整,并对2条注释进行了修改。 

01、缩小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种类—剔除199个10位商品编码

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了199个10位商品编码,主要包括鲜或干的西洋参、镍矿砂、蜡油、小苏打、化学肥料、木浆、不锈钢卷材及板材、扣式无汞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等。

划重点:

1.31章化肥类大部分都剔除了。

2.7207-7217项下的部分钢材商品剔除。

3.8506101110扣式无汞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可以加工贸易出口了。

02、调整部分商品的禁止方式—涉及35个10位商品编码

(一)增加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如2906299010项下的三氯杀螨醇从原来的加工贸易禁止出口调整为禁止进出口。

(二)禁止出口调整为禁止进口。

如2530909910项下的废镁砖、5103109090项下的其他动物细毛的落毛、5202910000项下的棉的回收纤维等,从原来的加工贸易禁止出口调整为加工贸易禁止进口。

(三)禁止进出口调整为仅禁止进口。

如0507901000项下的羚羊角及其粉末和废料、3102290000项下的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等,从原来的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调整为仅禁止进口。

(四)禁止进出口调整为仅禁止出口。

如2708200001项下的针状沥青焦、7203100090项下的直接从铁矿还原的铁产品等,从原来的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调整为仅禁止出口。

(五)增加注释,明确排除条款。

一是通过商品用途进行区分:如2207100000、2207200010项下的酒精属于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类,但“用于生产医疗用品用途的除外”。

二是通过含量进行区分:如2710123000项下的橡胶溶剂油属于加工贸易禁止出口类,但“出口芳烃含量≤0.5%的环保溶剂除外”。

三是通过生产方法进行区分:如2910200000项下的甲基环氧乙烷(氧化丙烯)属于加工贸易禁止出口类,但“允许直接氧化法和共氧化法生产出口”。

03、其他调整

(一)调整注释一:增加注释明确“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4701-4705)的纸浆除外”。

划重点:

用进口木片生产的纸浆可以加工贸易出口,但用国内木片生产的纸浆就不可以加工贸易出口!

(二)调整注释二:将90号公告关于开展纸及纸制品加工贸易的三条注释,合并修改为“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5)加工出口(4801-4816)纸及纸制品除外”。

注:(4801-4816)纸及纸制品大部分都属于加工贸易禁止出口类商品。

  

原来的三条注释分别为:

1.全部使用进口木浆(4701-4706)、生产中不添加国产浆,出口纸及其制品(4801-4816)的除外(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是否属于进口料件)。

2.进口4801-4816加工出口(包括深加工结转)4801-4816纸制品的除外。

3.进口4707且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4801-4816纸制品的除外。

划重点:

1.删除了“全部”“不添加国产浆”的表述:即在生产过程中可以添加国产浆,且对国产浆的比例没有具体要求。

2.可追溯到上游企业:一般情况下,全部用国内生产的纸浆加工成(4801-4816)纸及纸制品,是不可以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但如果生产该纸浆原料的上游企业是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纸浆(4701-4705),再把该纸浆提供给下游企业加工生产(4801-4816)纸及纸制品,则可以加工贸易出口。

3.删除了“进口4801-4816加工出口(包括深加工结转)4801-4816纸制品的除外”,表示企业不能再保税进口4801-4816加工出口4801-4816纸制品了!这主要是为了限制裁切之类的简单加工,但鼓励从纸浆加工到纸制品的行业,延长国内产业链。

4.删除了“进口4707且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4801-4816纸制品的除外”,表示直接从源头上就禁止保税进口回收(废碎)纸或纸板(4707)生产出口4801-4816纸制品了。

 

04、商品编码调整了是否仍适用禁止类目录管理?

按照原商品调整后对应的新商品编码实施监管!

针对由于年度税则调整导致此前已公布的禁止类商品目录中部分商品的商品编码发生变化的情况,商务部、海关总署曾经明确:按照原商品调整后对应的新商品编码实施监管,即原商品属于禁止类商品目录范围的,调整后的新商品编码仍属于禁止类商品目录范围,因此在实际应用时需根据现行税则进行比对调整使用。

 

附:涉及文件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0年第54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59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90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58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暂停多晶硅加工贸易进口的公告

具体商品及其商品编码以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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